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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买卖后,谁是房子的最终得主

2021-10-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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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回复

专业分析:

在审理住宅数量销售事件纠纷时,如果数量合同有效,各购买者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已经进行住宅所有权变更登记,首先获得住宅所有权2、如果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首先合法占有住宅的要求,人民法院支持3、如果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也没有占有住宅,则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确定权利保护顺序。但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无法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串通先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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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先行获得房屋产权; 2、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先合法占有房屋的请求过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也未占有房屋的,以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是,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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