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认定不当得利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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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认定不当得利的条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4)、一方受有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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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一方受利益。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有如下条件: 1.事实上有一方取得可见的财产利益; 2.事实行为的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只是有一方财产增加,而并没有另一财产受到损害,那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形成不当得利的; 3.一方获取利益与另一方失去利益之间有因果联系; 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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