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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约谈时机

2022-07-3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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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31回复

专业分析:

1、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特制订本制度。 2、对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合议前,与当事人进行约谈。 3、约谈前,由监督科制作《行政处罚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间和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双方商定具体约谈的时间。 4、约谈时,须有法稽科和承办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具体指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事实,帮助其查找和分析原因,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最后形成双方签字的《约谈纪录》。 5、约谈结束后,承办科室按照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并制作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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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是指监督组织对有关被监督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交流,进行了解情况、提示违法违纪风险、以及批评教育,达到预防和干预违法违纪的监督方式。其存在于政纪检查监督,国家、政府和社会自身管理以及政府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之中。其中,政府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约谈的行为,就是行政约谈。行政约谈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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