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约谈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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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特制订本制度。 2、对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合议前,与当事人进行约谈。 3、约谈前,由监督科制作《行政处罚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间和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双方商定具体约谈的时间。 4、约谈时,须有法稽科和承办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具体指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事实,帮助其查找和分析原因,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最后形成双方签字的《约谈纪录》。 5、约谈结束后,承办科室按照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并制作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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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是指监督组织对有关被监督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交流,进行了解情况、提示违法违纪风险、以及批评教育,达到预防和干预违法违纪的监督方式。其存在于政纪检查监督,国家、政府和社会自身管理以及政府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之中。其中,政府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约谈的行为,就是行政约谈。行政约谈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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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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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292 -
结合实践谈谈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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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109 -
约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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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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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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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了处罚内容
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了处罚内容怎么回事呀?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比如说罚款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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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权,但可以协助正式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2、临时机构只有协助执法权,他们只能在正式执法人员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比如,协警可以在交通执法
2022-05-2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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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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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时间是: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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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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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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