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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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租金的义务这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拖欠。《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间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或者拖欠租金达6个月,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由于房屋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房屋使用和收益的;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2、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租赁房屋。同时,因此产生相应的通知义务。包括以下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房屋确有修缮的必要;租赁房屋有现实危险性;第三人就租赁房屋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依约定的方法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无约定方法,应以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如所承租的是卧室,不得用作厨房。《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返还房屋的义务。承租人于租赁关系消灭时,应向出租少石区还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权利义务应该体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房屋权利人拥有该房产的产权,相对于承租人来说也更了解该房屋的情况。关于房屋情况和承租人应该避免的行为等信息,应该由出租人告知承租人。一旦房屋受到损害,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划分责任。纠纷时应遵循合同法等法规,有法律需要可以在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法》第246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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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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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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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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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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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义务有: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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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义务有什么
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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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包销义务由承销商承担。国债承购包销一般是指,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的国债发行方式。国债承购包销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承销机构承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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