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容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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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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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读物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读物管理的第十二条规定为:“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读物的管理,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报备制度,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2020.06.19 396 -
施工现场道路堵路施工管理条例
施工堵路可能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01.24 1,166 -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确内容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危险责任原则。之所以坚持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0.11.03 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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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和道路容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公共设施和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2022-09-1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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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25,747 2022.04.17 -
00:56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随意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并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进行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973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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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怎么处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
5,222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