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于仲裁人员有哪些要求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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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院的仲裁员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其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曾任审判员,或律师执业满三年。
1.仲裁委员会组成比赛前,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体委及举重协会协商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分两个组,每组三至五人,每组设一负责人,两组轮流担任工作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不同单位各队领队和教练员不能参与仲裁委员会工作仲裁委员必须是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相应级别的裁判员全国性比赛的仲裁委员应由举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担任,并应在三年内曾在省级以上担任过举重裁判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比赛的仲裁委员应由一级或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席位应设在视线看得清楚的地方,一般设在举重台前方的一测2.仲裁委员会职责比赛前,接受执行裁判员递交的裁判证书比赛后,仲裁委员会主任须在执行任务裁判员的证书上签字,并退还给执行裁判员保证技术规则的执行,对执行裁判进行考核,并提供书面报告当执行裁判员出现判断上的严重错误时,仲裁委员会(一个组)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允许某运动员在下一个运动员试举前重举一次对不称职的裁判员进行警告,以至撤换如遇加重员加错重量,记录员报错或漏报,或其它裁判人员疏漏而产生错误时,仲裁委员会应协同总裁判或副总裁判按规则规定,迅速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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