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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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明确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最长羁押期限达到37日(30日+7日,当然有流窜作案等条件的限制,才可能适用30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进入到侦查环节,最后到侦查终结,这个期间一般为二个月,还可以延长一个月。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还不是最长期限,还可能会被延长二个月。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到了这,已经可以达到5个月又37天了,但还不是最长,还可能会被延长二个月,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当然,该条的延长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涉嫌的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七年,低于十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延长条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就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下面继续做加法,已经可以达到六个半月又37天(37日+2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0.5个月)了。这还没完,因为检察机关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可以可退回二次),而且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重新移送的话,审查起诉的期限还要重新计算。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好好算一算,退一次的话,可长达九个月又37天(37日+2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0.5个月+1个月+1.5个月)了;如退二次的话,可长达十一个半月又37天(37日+2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0.5个月+1个月+1.5个月+1个月+1.5个月)了。上面算的有点复杂,就是在说明一个道理,千万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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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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