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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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听证会前,书记员应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者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报告主持人的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处罚等。 (5)当事人根据调查方公布的事实和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辩护。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辩论。 (7)其他听证参与者(第三人、证人等)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的最终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核和检查程序,应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因此,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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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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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较重的行政处罚,例如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等。而听证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再由有关人员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并由行政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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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听证适用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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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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