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上班的,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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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个人原因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上班履行劳动义务的,如劳动者为协助司法调查被司法机关传唤的,这应当区别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区分情形,扣减劳动者未出勤天数的工资,但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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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是,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其半个月的工资。但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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