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待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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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三期女职工就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职工。那么,女职工三期待遇的规定是怎样的?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还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以上就是“女职工三期待遇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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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下列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休产假;以及其他待遇。
女职工三期待遇规定: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温,低温等高强度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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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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