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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诱使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2023-06-1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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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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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争议,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那么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是什么呢?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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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为: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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