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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哪些情况

2023-09-1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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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回复

专业分析:

以部分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司法实践中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税费成本。 一、出资瑕疵的责任有吗 出资瑕疵的责任: 1、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 2、出资瑕疵股东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范围。 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影响如下: 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 (2)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 2、股东权利受限的条件 司法解释(三)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了条件,即应通过公司章程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 3、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 (1)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未采取措施补正其出资之前,其股东权利皆应受限,且该受限的权利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之时。 (2)但对于实物出资且该实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转移权属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涉及到实物交付与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间。 4、由此可见,对于以实物出资的瑕疵股东,如果交付了实物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股东而言,在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即可自交付实物使用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对于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股东而言,其股东权利只能自交付实物之日起开始享受,在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 二、公司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地2款规定,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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