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征收方不出具评估文件仅口头通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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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的规定,进行房屋的时,要制订方案,并且进行公示,如果仅口头通知是不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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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征收方不出具评估文件仅口头通知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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