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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结婚前购买的公产房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2024-11-2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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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回复

专业分析:

在1999年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购置的公有住房,离婚诉讼中的产权划分主要依据于购房时间和租赁权双方之间的协商约定。如果一方在婚前已获得了租赁权,那么在离婚后,另一方将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并且该房屋的使用权仍归最初成功申领租赁权的那一方。如果双方在婚后共同努力获取了该房屋的租赁权,或者在婚前分别获得了租赁权并在婚后共同进行了房屋置换调整,那么该房屋的租赁权将归属于夫妻两人共同享有。因此,在离婚时如何对这部分权利份额进行分割应由夫妻双方自行商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可以根据友好协议实施分割。 如果协商谈判无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在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声明主张、竞价投标的情况以及预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以便作出更公正、全面的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公有住房的分配,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其独特的性质和相关政策法规。 除了公有住房的所有权,离婚过程中还必须解决涉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归属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和互相沟通,或者请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保证离婚进程得以顺畅进行并且各方权益得到妥善维护。因此,建议双方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主动请教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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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此,本文根据不同的情况为您介绍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问题。 (一)应视双方出资情况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况来具体进行分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关于增值部分的分配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购房产其增值部分是否应该平分,目前还存在争议。对于婚前所购房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部分到底该不该让另外一方分享,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这方面存在争议。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来看,倾向于配偶一方并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因为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由所有方个人享有。这也就是说,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而言,主张不平分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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