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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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构成要件不同:股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而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虚拟资本,即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 2. 转让条件不同: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三个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对于股权转让,通常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或者受让方是公司的股东以外的人,但并没有像土地使用权转让那样的限制条件。 3. 登记部门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则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 发生税费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尽管从表面上看,股权转让的税负似乎低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但由于股权转让不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变更,因此大多数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并且是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土地增值,以此计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从国家角度看,股权转让并不能真正规避土地增值税。 5. 适用法律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所调整。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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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 1、狭义的国有土地转让 狭义的转让就是单纯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的是第一次从国家那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拿地之后将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的年限出让或者出租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并收取相关费用。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广义的国有土地转让 广义的“国有土地转让”是包括了“转让”和“出让”两种方式的。 国家把土地的所有权以一定的年限出让给使用者(比如开发商),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出让的主体是国家。 条件是没有很多限制的,通过了招标拍卖就可以签订合同缴纳出让金办证完成出让,而转让则每个地区有自己的条件限制,还需登记过户才行。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又是另外一种情况,这里的转让指的是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中的一种,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一起从原来的土地承包农户那里转让给他人,这个过程是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化的。 而且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特殊性人,如果转让对象是户口买药在该村的“外村人”,那么是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同意,获得2/3以上的同意票数才能进行转让交易。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方面: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 2、公司未根据法律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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