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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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2.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 3.此外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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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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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是如何规定的?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补充、修改、删减,在原有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以下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衔接《商标法》,删除了现行《反不
2022-08-05 15,340 -
山东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是怎样规定的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补充、修改、删减,在原有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以下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衔接《商标法》,删除了现行《反不
2022-08-09 15,340 -
如何向工商局提反不正当竞争
提问者,本问题需要大量调研,简单回复如下: 1、创新举措:建立竞争执法专家库,吸收法律、经济、技术以及系统执法办案等有关领域专家,为执法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2、存在问题:执法力量薄弱、调查难、取证难
2022-08-10 15,340 -
山东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哪些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022-08-0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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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东省二胎产假天数新规定如下:在山东生育二胎的产假也是158天,山东省政府部门没有特别延长二胎的产假时间,生育二胎或者是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能够享受到的陪产假的时间都是7天。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生育多胞胎或者遇有难产这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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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 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