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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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不需承担病员因医疗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 2. 受害人需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以及接受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需提交就诊于该医疗机构以及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则可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若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则需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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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关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主张应当指出的是,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1]在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时,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上,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如何证明,历来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证明说、完全推定说和有条件推定说三种。证明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应当由原告证明,原告负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要件不成立,不能构成侵权责任。[2]完全推定说认为,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因为医疗合同在履行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受害患者往往不能掌握医疗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甚至受害患者已经死亡,自己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其近亲属负担举证责任有重大困难,因此应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3]有条件推定说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确实存在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完全将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推给医疗机构,就会使医疗机构陷入较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之中,甚至会形成防御性医疗行为,最终还是要将风险转嫁给全体患者负担,对全体人民不利,因而应当实行有条件的推定,即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推定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一方负责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实施过错归责责任原则的证明责任。 1、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和免责事由承当证明责任。 2、受害人应当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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