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问一下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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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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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将所持股权作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二是经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退回减资部分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等额资产。 除了上述一般“退股”方法外,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还有一种特殊方法,即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具体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会对上述法定情形的事项进行决议,股东投反对票的,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该股东即可与公司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协商。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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