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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是什么呢

2024-10-0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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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回复

专业分析: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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