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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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这里的仲裁本诉和诉讼本诉分别指原告已经提起的仲裁和诉讼。(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两年,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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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条件包括: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劳动诉讼的条件包括: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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