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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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债务承认与举证责任 在夫妻关系中,一方承认曾经有债务并且已经偿还,此时另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债务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债务已经偿还的一方只是承认了曾经存在债务,但并未承认现在仍然存在债务,因此不应被视为对债务的自认,而应视为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向承担举证责任。 二、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如果夫妻离婚,且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则原则上应由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举债方认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债务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则举债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方无法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将其视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方面,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双方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双方都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如果举债方认为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则举债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如果夫妻共同举债,则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存在相反主张者,则由提出相反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1)如果一方主张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主张个人债务,则由主张个人债务者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如果双方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则双方都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则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对方个人债务,则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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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1、对于债权人而言: 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2、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3、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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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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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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