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34条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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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理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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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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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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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何?
对当事人罚款时,应当执行罚缴分离的制度,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2022-09-0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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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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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0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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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