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对财产的控制性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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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控制性措施应否解除因案而异,案件执行完毕、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应当解除;除此之外,可以不解除或者不应当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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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控制性措施应否解除因案而异,案件执行完毕、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应当解除;除此之外,可以不解除或者不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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