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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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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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只要劳动者没有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那么就不应该扣工资,而对于只要因为疫情不能上班就不能扣工资,从而还应该要如实的发放劳动者该有的工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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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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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022-09-19 15,340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新规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022-09-14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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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产假为128天,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若是属于难产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43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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