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时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侵犯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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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于2013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看中这套房屋就是楼前是个篮球场没有遮挡阳光充足。而开发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篮球场的空地上盖了一座3层的幼儿园,结果把陈某家的阳光遮挡了。陈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找到专业机构测算陈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采光权,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测算陈某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陈某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但日照时间缩短会降低陈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陈某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幼儿园盖起来后,陈某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5小时至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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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 二、住宅采光的标准规定,可以查看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章节的规定。具体来说有如下条款: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7.1.6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前提是侵权人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造成了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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