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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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持股比例的约定 尽管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这种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一般来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会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只要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属于有效。因此,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分红比例和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的约定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表决权的约定 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这是为了减少法律对公司自治的干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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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制定。对此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如果日后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也是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的,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表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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