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的可诉性,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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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的可诉性 毫无疑问,房屋征收决定是所有拆迁文件中的重头戏,对此可提起复议或诉讼。 1.重要事情说三遍:法定期间内提起很重要 房屋征收决定的最后一条一般也会作出说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复议、6个月内诉讼。 故,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时要注意时间的把握。 2.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如有违下述几个原则,都会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1)公平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如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该征收决定会被确认违法。 (2)程序正当原则 征收决定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合法程序为例,发布征收决定应经过下列程序:(1)经过建设项目立项;(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6)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7)公布征求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10)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11)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如征收决定作出前少了些许步骤或顺序颠倒(注意各文件的审核、批准时间),都将造成征收决定违法,都有可能成为被征收人据以维权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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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1、征收主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
不可以。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行为本身,仅仅是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以及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给被拆迁人,由于该行为本身并不处理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对被拆迁人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告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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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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