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法的侵权行为地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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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商标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具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六条的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检查拘留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频繁储藏,隐藏侵权商品所在地的检查地是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检查,检查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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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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