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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2022-01-2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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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回复

专业分析:

一、首先不得不介绍下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是一个非常慎重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不是谁想做被执行人都能做的,否则诉讼秩序会乱套,通过主动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能有效转移自身资产,那样法律程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可见,即便B公司的开办单位是A公司,B公司就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也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将A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具体条件有二:第一、B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自身有,不能追加A公司;第二、A公司必须在开办B公司时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头套注册资金的行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都不能追加。 二、A公司的法人代表能否同意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参与到B公司的诉讼之中。 正如前面介绍的,A公司能否作为新增的被执行人取决于前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作为A公司的法人虽然能代表A公司,虽然A公司仅被吊销,但是主体仍在,仍能参与必要的诉讼活动,但是他的行为不能违法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A公司法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起到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效果。 三、作为A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觉得A公司法人的行为给你们造成了损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实际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A公司的法人,要求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切以法律说话,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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