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具有待定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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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但不符合某些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这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尽管如此,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是,这种瑕疵并非不可弥补。一方面,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例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生效。承认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订立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经过追认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经过追认而有效,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缺乏缔约能力的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大都希望使合同有效,并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预期的利益。 因此,通过有权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此类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承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认可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 因此,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权利人的承认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也与无效合同的补正不同。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并不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对此类合同效力的确认并不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而是通过有权人进行承认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它与无效合同的补正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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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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