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在工伤事故中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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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1.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 3.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一至六级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标准也不同。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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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发放;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发放。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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