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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不正当竞争诉讼法院?

2022-08-0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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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五条的规定禁止了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姓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质量标志、产地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有多种称谓,主要有"仿冒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以及"市场混淆行为"。虽然该条款在反法实施以来做出了卓越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条文本身还是规定的实际适用都存在一些问题,也积累了可观的案例素材与执法经验供修订该条款时吸纳。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你可以选择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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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应该准备好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并且尽量提交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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