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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抵押吗

2022-03-2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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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回复

专业分析:

不可以抵押。近年来,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案件的特点,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结合追逃追赃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完善立法、制定司法解释和促进国际、区际司法合作等多个角度与维度,进行了一系列兼有实体与程序内容的制度性创举。人民法院在办理追逃追赃案件中,贯彻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推进和巩固了反腐败斗争战略实施和“天网”行动成果,凝聚了党心民心,国际社会对此高度评价。 李华波实施犯罪时的职务仅为股长,贪污数额却达9400万元,可谓典型的“小官大贪”。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数额近1500万元,在市委书记岗位上负罪出逃境外,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毫无疑问,李华波案、王国强案均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就犯罪客观事实、犯罪行为本身的“罪中情节”而言,两案总体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差不大、至少不至特别悬殊(尽管就单纯的犯罪数额比较,王案要明显少于李案,但依照刑法规定,“数额”并非影响刑罚轻重的唯一因素)。也正因为如此,两案皆成为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直接督办的重点案件。而且,两案被告人能够回国受审、接受裁判,一定程度上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国有关部门积极、努力、灵活寻求各种国际司法协作措施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新加坡、美国所给予的支持。 两案同属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且人民法院裁判的时间,均是对有关贪污贿赂罪的刑法规范作出重大修正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解释施行之后,对于刑法规范变更问题同样适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所适用的罪刑规范依据也基本相同。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两案刑罚轻重、裁判结果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犯罪人回国接受审查、裁判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其程度。李华波潜逃新加坡长达4年之久,是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集中公布的百名涉嫌犯罪人名单中的2号涉案人,其在被外国司法裁判有罪、被剥夺永久居留权后被遣返回国,回国接受审查和审判,如实供述了罪行,虽然整体上具有主动性,但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囿于被外国司法裁判有罪、被剥夺永久居留权等客观情况而产生的“被迫性”。因此,法院裁判确认李华波在境外服刑期间主动请求回国受审“可以视为自首情节”。在对李华波适用自首这一从宽处罚情节时,司法机关只能作适度的、有限的从轻处罚考虑。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不同,王国强系经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劝返”回国,客观上受到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的影响,其投案自首的主动性、积极性程度相对较大,为国家节省司法成本也更多,因而人身危险性相比较而言要小,主观上对从宽处罚所起的作用理应更大。 2.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结果大小。李华波贪污特定专项资金,这一犯罪对象因素即属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贪污数额达9400万元,按照行为时的法(即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属于应当适用死刑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按照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贪污罪行。由犯罪的法益特征决定,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的追缴无疑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是否有主动退赃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行为;二是赃款赃物被追缴的实际效果如何、是否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获,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挽回或弥补了全部或大部分损失。李华波案件中,除其共犯徐德堂另案中被追缴的以及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的违法所得外,大量的赃款均被李华波、徐德堂用于澳门赌博,损失至今并可能永远难以弥补、挽回,考虑到这一客观上的严重危害后果,法院对李华波裁量刑罚时,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罚情节后,必然总体上从严判处。王国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9万余元,虽然与李华波贪污资金差距较大,但同样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多属索贿,依法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且其实施犯罪时、外逃之际均担任地方政府、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其实施犯罪后,逃匿美国不归,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还可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按照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之情形。但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包括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罪分子在提前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虽然王国强的自首作为从宽处罚情节只能根据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规定评价,而不得再依据分则关于“在提前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进行重复评价,但是,在同时考虑其自首和真诚悔罪表现、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法所得1499万余元全部被依法追缴的情形后,应该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对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当其罪、罪刑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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