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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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为当事人查询债务人财产,应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是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账户开设行、账户名、账户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者名,最好有相关的权利证明复印件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注册债券或证券账户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所有者名5、所有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所有权份额6、其他财产权:需要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如果申请人没有掌握财产线索,或者没有掌握足够的话,可以试试悬赏方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查封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检查期满后,财产继续检查需要相关申请人依法提出继续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会自动解除。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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