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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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补偿原则,增加补偿内容 新版《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征收补偿原则,原本由中纪委、监察部于2011年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提出。经过近十年的宣传、实践,它已经深入人心。这一补偿原则如今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再次巩固了其原则指导地位。 该条也增加了征地补偿的内容,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广大农民朋友要记住上述这些法定补偿内容。以往的“老三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已经不再适用。加上对村民住宅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才能满足法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的要求。 无疑,这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的重大福音! 2、各地方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 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两项,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那么,区片综合地价是什么?它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呢? 其实,早在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制定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提供了详细的政策依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3、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以往的征地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暂不完善,对农民住宅的补偿一直被忽视。农民投入了心血与成本建设的住宅,可能无法得到满意补偿。被征地后,基本居住需求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此次法律修改,在对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方面,无疑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新版《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并未提供详细、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征收方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同时,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提供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践的有益经验也得以明确。 当前,各地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仍普遍采用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的计算方式。如果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并不能满足上述的补偿原则,你完全可以采用各种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在征地中保护好自己的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统一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不能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对于各地方的进一步规定及具体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广大农民一定要予以足够重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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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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