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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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是易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混淆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尚未有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有按连带责任处理的,也有按单独责任处理的。由上述分析可知,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联系相当紧密。若共同侵权行为采客观说,则共同侵权实际上包括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为此时只要行为共同,不管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若共同侵权采主观说,则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格格不入,因为此时共同侵权要求有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无此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经纬分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产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具有行为共同性,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都不会产生。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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