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女儿起诉前妻不付抚养费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如果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在确定关系方面,如果是女方抚养孩子的,那么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证据。如在法庭上,男方不认可关系,女方可当庭要求进行亲自鉴定,如果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假若男方已经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如果是用银行划款的方式,划款的单据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离婚后,前妻不付抚养费,当事人选择起诉的,应当递交起诉状。离婚后,当事人因前妻不付抚养费而起诉的,应当去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且通知当事人;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
前夫不付抚养费能看孩子的。 前夫的探望权不能因为其不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前夫对孩子应对享有的探望权,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其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强制执行。
-
离婚前妻不付抚养费怎样起诉
离婚后,前妻不付抚养费,当事人要起诉的,必须递交起诉状。离婚后,当事人选择起诉前妻不付抚养费的,必须去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抚养费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对该诉讼立案审理,然后作出相应的判决;不
2022.04.13 359 -
离婚前妻不付抚养费如何起诉
离婚后,因前妻不付抚养费而起诉的,必须递交起诉状。离婚后,当事人因前妻不付抚养费选择起诉的,应当去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准备,也可以请其他人代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发现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对该诉讼进行立案审理,审理结束后
2022.04.16 401
-
前妻不肯支付女儿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2、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3、
2023-07-28 15,340 -
前妻不支付儿子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2、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3、
2023-07-26 15,340 -
起诉前妻不付孩子抚养费
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2、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3、
2023-07-25 15,340 -
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如何起诉
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2、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3、
2023-07-29 15,340
-
00:54
怎样起诉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
起诉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的规定如下: 1、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还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必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抚养费标准
617 2022.07.02 -
00:59
前夫不付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前夫不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2、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那么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
456 2022.06.06 -
01:05
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以下后果: 1、离婚后不给抚养费被起诉后会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的,应支付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对其
3,533 20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