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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第32条的设置

2022-09-2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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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回复

专业分析: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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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蓄电池充电或存放地点应保持良好的机械通风,具有通风换气设施,(密闭充电区域建议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止可燃气体泄漏火灾及爆炸事故。(因为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电解产生气体,包括氧气、氢气H2及其他酸性气体,须将充电房的换气扇开启,保证充电房的空气流通) 2、叉车充电室内禁止抽烟、产生任何明火和火花;禁止在充电区域接打电话,如需接打电话请到充电室外。(理由同上) 3、叉车充电区域须按要求配置洗眼喷淋器,负责充电的员工须佩戴防护眼镜和工作服。(因为电池中的电解液是硫酸和水溶液的混合物,具有毒性和腐蚀性,如果衣服皮肤或眼睛沾染上电解液时:立即用水清洗,如果眼睛里沾染上电解液时应立即冲洗,严重时立即送医求助) 4、充电时打开蓄电池的盖板,所有电池盖子上方都必须安全封好防止残渣进入,盖板上严禁存放杂物,尤其可燃物易燃物。(因为蓄电池充电中会发热,防止高温引发火灾,据事故统计,多起充电火灾事故系充电区域离可燃物距离过近) 5、充电区域必须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配备足量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 6、蓄电池和蓄电池上方必须保持清洁,干燥,没有残渣保护盖需要放置好并且不能损坏电池连接,蓄电池和充电电缆不能扭结在一起和损坏,绝缘部分不能受到腐蚀和损坏。(防止漏电、搭铁、接触不良局部电阻过大导致触电、火灾事故) 7、不要往蓄电池内加注其他物质,仅在充电后用蒸馏水加注至刻度线以上,然后用湿抹布将电池表面擦拭干净,防止静电产生。 8、在蓄电池终端上方不能使用或放置未加保护的工具或其他导电材料,否则会引起短路而导致人员伤害及蓄电池爆炸。 9、当给叉车蓄电池充电时要确保蓄电池安装正确安全和固定在位置上,确保充电线正负极连接正确且接触良好。 10、充电期间拔下充电插头会产生电弧,因此首先要将充电电源开关断开,然后再拔下充电连接插头。 11、每次换电池时,应将要用充满电的电池加蒸馏水至刻度上限,以保证当班电池水足够,对换下的电池马上进行充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12、在检查或保养电瓶时,应使用橡胶绝缘手套,避免触电事故发生。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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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目前的部门职能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交通部门(包括铁路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筑行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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