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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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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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属于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该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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