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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个人土地使用权遭受侵犯的情况?

2024-11-2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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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回复

专业分析:

个人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五十六条,发包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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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预售人隐瞒重大事实。主要表现为预售人隐瞒自己没有开发资格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隐瞒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或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事实;隐瞒已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事实等。由于预售人隐瞒以上事实,预购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预售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归于无效时,预购人已缴纳了预付款,预售人往往卷款而逃或正在接受行政处罚,预购人的权益极有可能落空。 第二,预售人逾期交房。不管是因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还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依据法律规定预售人逾期无法交楼的,应赔偿预购人的损失。但很多时候购房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但开发商却无力退款,也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即使通过执行程序将半成品房屋转让后去拿到退款,也未必是全额退款,违约责任无法兑现,预购人在等待中失去的其他购房机会,都可能给预购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三,产权证书纠纷。这类纠纷较为普遍,甚至是房地产买卖中的主要纠纷,实践中纠纷的表现形式有: 1、开发商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办理完业主的房屋产权证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具体的责任内容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明确约定,否则购房者是无法得到相应合理的经济补偿的。 2、由于开发商将所售房屋或土地抵押给第三方,导致根本无法办理业主的产权证书,这的种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也可以选择不退房,但要求赔偿损失就有一定的难度了,除非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第四,重复销售商品房。不少预售人为了谋取最大的利益,在和预购人签订合同之后,又就同一标的物与第二预购人,甚至更多的预购人签订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如果后面的买受人依据与预售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在房屋建成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则其他的预购人不能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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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主要有: 1、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3、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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