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留置送达的条件为:行政机关宣告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而行政机关送达决定书给当事人时,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条件:行政机关宣告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而行政机关送达决定书给当事人时,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留置
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020.03.26 318 -
留置送达是什么意思?
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
2020.02.25 272 -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2020.09.23 3,276
-
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都规定了留置和交付。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1。被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
2021-10-29 15,340 -
行政处罚中留置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
2021-04-13 15,340 -
行政处罚文书留置送达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适用留置送达有一个条件,就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所谓拒绝接收,就是要有证据来证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作出明确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接收,如果是公民
2022-08-11 15,340 -
行政机关允许行政处罚留置送达吗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行政机关允许行政处罚留置送达这个问题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
2022-06-28 15,340
-
01:23
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如果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第一,如果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第二,如果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三,
8,928 2022.04.15 -
01:07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
2,084 2022.05.11 -
01:17
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是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够单独实施行政处罚权,但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比如: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换句话说,被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授
1,895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