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见妻子短信同意离婚 能否成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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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不久的妻子提出离婚后就不再露面,情急的丈夫为与妻子面谈,只好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可不成想,妻子竟将这些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丈夫告上法庭。 孟村的一对小夫妻闹离婚,男方为见女方面谈,便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女方竟将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日,记者来到孟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妻子称感情破裂结婚几个月就闹离婚 孟村的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相识,今年年初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没几个月,小王怀孕了,这本来是件喜事,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期间,小王竟然提出离婚。 小王提出离婚的理由很简单,就是认为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打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亲人、朋友多次给他们说和,但小王始终坚持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年7月,小王来到孟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与丈夫小李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今年7月,孟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离婚纠纷案,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庭上,原告小王为支持她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孟村民政局结婚登记证明,以证实她与被告小李于今年年初登记结婚,并提供了小李给她发的若干条短信,以证明她们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据办案法官介绍,小王提供的短信都是小李在同一天给她发的,内容多为“我现在就在民政局门口,如果非要离你就过来”、“来不来离不离给个痛快话”等等。 “大人孩子我都要,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庭上,被告小李对小王拿出的短信证据提出异议,他表示,他和小王婚前已经认识了两年,并不存在婚前了解不足的情况,婚后不足一个月,为了生计他就外出打工了。他说自己和小王的感情一直不错,不知什么原因在他外出回到家后,小王就无理取闹要离婚。自己诚心诚意地过日子,从没对小王不好过。 对于小王所说的短信,小李称短信是发过,但内容不属实,因小王一直躲着不见他,他才发了那几条短信想和她见面好好谈谈,可他本心并不是这个意思。 由于小王提供的短信内容并不能充分证明与小李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难免在忽然进入的家庭角色上有些不适应,生活中的一些不如意更是难免发生,虽然原告现在提出离婚,但没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而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已怀有身孕,孕育新生命是夫妻双方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作为法院,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法官说法 手机短信属间接证据 办案法官介绍,庭审中,一方如果提供的证据是手机上储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将手机信息内容作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而相对另一方当场没有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话,是可以认定为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的证据。但鉴于手机短信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受环境、技术的影响容易出错,所以,手机短信归间接证据的范畴。 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小王提供的手机短信证据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但被告小李一方对此提出异议,经过对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推理,小李发送短信的内容与真实意图并不相符,所以,法院认为应当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合好的机会,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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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案件中短信能成为证据,但是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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