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规定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0年6月1日劳动部发布劳安字[199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 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 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 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 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 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对出厂的 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销售 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 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 、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 、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 ,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 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 、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 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 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 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六条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 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十七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 。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 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 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 断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 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级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 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 四极产品。 第二十二条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 能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三条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 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 电保护器。 第二十四条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 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 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 座箱。 第四章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 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 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 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 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 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 保护器。 第二十八条在第14条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 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九条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 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 足选择性要求。 第三十条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 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 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 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 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 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 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 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 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 ,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 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九条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并 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 钮位置检查。 第四十条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 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 第四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 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 ,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 ,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 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 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 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 、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 经济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施行。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含2014第1号修改单,2017年第2号修改单),其中2017年第2号修改单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详情见: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市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电)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市区内、外地下电信设施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3米; (三)室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1米; (四)野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3米。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标准
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
2020.09.21 562 -
用电安全规定
用电安全规定如下: 1、会看安全用电标志。明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导线的颜色不统一,误将相线接入设备的机壳,从而导致机壳带电,酿成触电伤亡事故; 2、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3、不用手或导电
2021.12.11 1,858
-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0年6月1日劳动部发布劳安字[199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
2023-06-03 15,340 -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31条新规是怎样的?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2022-09-11 15,340 -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9条什么内容?
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2022-09-05 15,340 -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8条规定原文内容
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2022-09-22 15,340
-
00:52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
2,014 2022.05.11 -
01:15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具体如下: 1、驾驶员在车辆驾驶的时候,必须要携带其个人有效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以及相关的有关证件; 2、在车辆行使途中,驾驶员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可进行以疲劳驾车。 3、在车辆行使中,驾驶员必须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661 2022.04.17 -
01:04
保全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收取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
9,042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