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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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目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定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解释》根据两类申请人提起异议诉讼的条件。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人民法院驳回;(二)明确排除执行目标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对执行目标继续执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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