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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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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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1、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资料等; 2、由调解员或者其他人员组织调解,双方各自发表意见; 3、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失败的,告诉双方起诉解决。
1、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2、仲裁员一人主持调解或者由仲裁庭主持调解; 3、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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