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如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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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事件适用《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和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必须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是一年。但在某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内仍无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某个行业,特别是建筑业,拖欠工资的问题很突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多到年底才结算的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生存期间不能主张使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如果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项规定: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报酬滞后引起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束的情况下,没有维持劳动关系的担心,本条第四项规定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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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是仲裁时效的话,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时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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