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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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包括: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2、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3、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要用书面形式,并应提供相关证据;5、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包括:1、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2、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3、强制执行中作出的某些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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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实践中涉及对该条规定的“执行行为”的范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执行异议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详见以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出了这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更多细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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