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财产转移是否会影响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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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未设有名为“婚内转移财产罪”的具体罪名。因此,我们不能将婚内转移财产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婚内转移财产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规,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谴责。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民事法庭申请,以司法途径分割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 如果在离婚判决中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并且发现有一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那么该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对方财产权益,从而在财产分配方面面临不利境地,例如分得较少的财产或者完全得不到任何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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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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