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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高法院委托执行是怎样的

2022-07-1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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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回复

专业分析:

委托法院委托执行时要符合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受托法院退回案件也需要遵照相关的条件与程序。你所列举的若干案件未将详细情况予以说明,故无法判断受托法院将案件退回的具体原因。但如果受托法院仅以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不在其辖区为由将案件退回的,不符合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委托执行规定》均未对受托法院违反规定退回案件如何协调解决做出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对执行争议的协调解决做了规定,你院可以根据该条与受托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委托执行问题涉及面广,实践中问题较多,各地法院多有反映,我院正在对实践中的问题加紧进行研究,争取尽快对该制度作进一步完善。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执行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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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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