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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和居住权的相关问题

2024-11-1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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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产权中占有约莫一半份额的人士,实际上拥有居住使用权。这主要是因为这种产权属于共同共有性质。共同共有人享有共同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共同共有人之间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不动产的管理及共同使用。如果未达成任何约定或者未能明确约定,各个共有人均具有行使管理权和履行义务的权益。如果产权呈现为各自一份,那么毫无疑问,各共有人皆可享受相应的居住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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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是永久性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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