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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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变化一: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到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目前违法用地立案的,涉及占耕地的一般按1000元/平方米顶格处罚,即一亩约66万,违法处罚后还须拆除整改。 (二)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具体标准为140元∕㎡-280元∕㎡(注:开垦费为28元∕平方米)。 (三)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这次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复垦费按照编制复垦方案标准执行)。 变化二:增加了“非粮化”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原来没有处罚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这次新《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为140元∕㎡-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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